| |||||||||||||||||||||||||||||||||||||||||||||||||||||||||||||||||||||||||||||||||||||||||||||||||||||||||||||||||||||||||||||||||||||||||||||||||||||||||||||||||||||||||||||||||||||||||||||||||||||||||||||||||||||||||||||||||||||||||
文号:赣财购(2008)25号 2008-9-2 8:58:43 | |||||||||||||||||||||||||||||||||||||||||||||||||||||||||||||||||||||||||||||||||||||||||||||||||||||||||||||||||||||||||||||||||||||||||||||||||||||||||||||||||||||||||||||||||||||||||||||||||||||||||||||||||||||||||||||||||||||||||
省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 为了积极推进省直单位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现将省直单位空调设备(除中央空调设备和其他专用制冷、暖设备)政府采购第四期协议供货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的制冷量在1到10匹的空调,均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和品牌。采购数量超过本通知规定限量的,按赣财购[2004]20号文件执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同一时间内采购中标范围内同品牌、同配置空调器价格低于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空调器价格在5%以上的,原则上允许自行采购,但必须提供协议供货商和非协议供货商有关价格证明文件。 二、协议供货承诺有效期 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空调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三、采购方式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由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省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经确认后,由采购单位向协议中标供应商直接采购。各协议中标供应商依据确认,必须按中标的价格优惠幅度提供政府采购协议价[政府采购协议价=市场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1-中标优惠率)],并按承诺服务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售后服务。空调设备中标产品及投标价格段优惠幅度表在“江西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空调栏目”上查询,网址:www.jxzfcg.gov.cn。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四、 采购合同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直供合同。直供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发各中标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各执一联,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各留存一联。 五、 付款方式 对不按中标优惠率出售商品的中标协议供货供应商,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除名,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在“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上曝光,三年内不得参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招投标活动。 附件1 江西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空气调节器设备 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承诺书 江西省财政厅: 根据江西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空气调节器设备协议采购招标 (招标编号: )的要求,为配合做好协议供货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我公司郑重承诺: 1、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用户单位提供中标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不得在签署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2、保证严格按政府采购协议价=市场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1-中标优惠率)执行供应价格,并承诺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所提供的市场媒体价格为生产厂家所定出的统一的市场价格,同时将政府采购优惠价格表与市场媒体价格表公布在营业场所显目位置。 3、保证在得到调价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新市场价格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并按投标中标优惠幅度执行。 4、保证为采购单位所提供的空气调节器产品为合格产品;并与采购人签定合同之日起___日内提供产品,不附加其它任何条件。 5、保证为采购单位及时安装调试并提供本公司所规定的售后服务。 6、保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办“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直供合同”文本,在供应时按该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并及时交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7、保证在货物协议采购有效期内,提供的所有机型在同一时期、同等配置、同一质量的条件下,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应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 8、保证在货物协议采购有效期内,不得更换授权经销商。 9、对经我公司授权经销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所有行为负责。 10、按受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我公司将严格按以上承诺进行服务,凡我单位违反上述服务承诺的,愿接受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我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在协议供货期内有效。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空气调节设备政府采购第四期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08-09-02 点击量:14942